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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专利申请与产业化示范资助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宁波市专利资助管理暂行办法》(发布日期:2009年3月26日 实施日期:2009年3月26日)废止

宁波市专利申请与产业化示范资助办法
(甬财政教[2003]410号 2003年7月28日)


  为加速科教强市“一号工程”的实施,鼓励发明人申请专利的积极性,提高我市原创性自主知识产权拥有量,不断扩大科技储备,增强企业的技术创新和市场竞争能力,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推动科技进步、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

  市财政自2003年起,每年在技术创新资金中安排一定额度的专项资金,并逐年递增。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专利申请资助、知识产权宣传、人才培训、行政执法条件建设、试点示范和专利工作的奖励。

  县(市)、区财政应安排相应的专项资金,给予匹配资助。

  二、专利申请资助

  (一)资助对象

  本市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在本市辖区内有常住户籍的居民。

  (二)资助范围

  1、国内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国外发明、实用新型和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

  2、授权公告日在2003年1月1日以后。

  (三)资助额度

  1、国内授权:发明每件6千元,实用新型每件1千元。

  2、国外授权:美国、日本和欧洲专利局的发明每件3万元,实用新型或工业品外观设计每件1万元;

  其它国家或地区的发明每件1万元,实用新型或工业品外观设计每件5千元。

  (四)资助方式

  1、申请资助的专利权人,应按照专利公报或专利说明书扉页登载的专利权人地址,到所属县(市)、区科技局办理。

  2、单位应出示专利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登记证),居民应出示专利证书和身份证。

  3、填写《宁波市专利申请资助申请表》,并由全体权利人签字或盖章。

  4、申请国外授权资助,由市知识产权局办理。

  三、专利产业化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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