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申报项目由宁波市科技综合服务中心统一受理。市科技局组织认定、评审或委托评审(估),评审(估)方法参照有关管理办法和《科技部
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拨款和清算
(一)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实行预决算管理制。申请单位在申报项目时,须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县(市)区的申请单位在申报项目时,须报经同级财政、科技行政部门审核。市科技行政部门负责立项审核和经费预算合理性审核。
(二)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拨款依据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的项目经费计划文件,资金拨付市科技局转拨,或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相关单位。
(三)项目经费采取先预支后清算方式。各项目承担单位在接到项目经费计划文件后,根据批准的项目总预算填写《宁波市科技项目(课题)经费用款计划表》(可从宁波科技信息网下载,网址:www.nbsti.gov.cn/xmsb),经课题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计划管理部门批准,作为当年经费预支的依据。项目完成后,及时编制填报《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决算表财务决算》(附件1)报市科技管理部门,作为项目清算的依据。
第十二条 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财务监督
(一)宁波市科学技术局是科技项目经费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提出各类科技项目经费年度支持重点和工作指南,安排科技项目年度经费的年度计划。
(二)宁波市财政局是科技项目经费的监管部门,参与审议科技项目经费年度支持重点和工作计划安排,科技项目经费项目评审,并根据科技项目经费年度工作计划和科技项目经费使用计划安排拨款,同时对资金运作和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三)项目承担单位每年应当向市科技局与市财政局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项目结束后,填写验收或鉴定申请书,按有关程序进行验收或鉴定。
(四)各项目承担(依托)单位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检查、审计,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情况报告,原始依据报表等相关资料。
(五)因客观原因,企业需要对项目的目标、进度、经费进行调整或撤消时,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审批后,方可执行,对撤消或中止项目要进行财务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