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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科技项目经费资助暂行办法

  资助条件和对象:重点支持国内外研发机构来我市实施电子信息、光机电一体化、新材料、生物(包括海洋生物)与医药、节能与环保等高新技术领域的科技合作项目。

  合作项目的第一申请单位应是市外研发机构,有市外研发机构与市辖内企事业单位共同承担。市辖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其承担的研发经费不得少于项目研发总经费的30%;引进或共建研发机构中科技人员不少于50%,其中外地引进科技人员不少于总人数的30%。

  资助方式及额度:一般项目补助10万元,重点项目为20-50万元,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一般通过招标决定承担单位。共建机构参照第七条2款。

  第八条 列入国家科技经费补助的项目,本市配套原则

  申报国家项目的一般是从市级项目中推荐。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无偿拨款资助项目进行一定比例配套资助(市、县(市)、区各配套50%),获国家科技经费资助的各类项目(包括星火、火炬、国家新产品、成果推广、科技兴贸、863项目、国际合作项目、攻关项目等),原则上以国家资助经费的10%--50%的比例进行配套,最低资助不少于5万元。对已列入市县(区)各级科技计划并获得资助的视为配套。

  对同一内容的项目不得重复资助。对已立项得到市财政经费资助的高新技术企业,资助金额可参照各类计划资助额度,但就高不就低,不重复。

  重大科技设施项目、特别专项项目、基础性研究的续立项目,对企业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第二轮或继续建设计划的资助或特别重大项目,由市科技局、财政局共同商定其经费资助额度。

  第九条 科技项目经费补助计划的实施

  科技项目经费资助计划的安排一般不超过二年,列入当年资助计划的在合同签约后一个月内拨付完毕。机构建设项目按合同约定办理。

  第十条 项目申报及评审(估)程序

  (一)各县(市)区科技局、“两区一岛”管委会经发局及市属部门(行业办)、高等院校是科技计划项目的推荐单位和归口管理部门。项目推荐单位要对申请企业的申请资格、申请材料的准确性、真实性等进行认真审查;对符合申请条件和要求的项目,提出推荐意见;已有二项市级项目仍在承担中、并得到项目经费资助的项目承担人(前三位)不宜在推荐作新的市级项目负责人。需配套经费的项目要有当地科技、财政部门的书面承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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