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科技项目经费资助暂行办法
(甬科计字[2003]116、甬财政教字[2003]409号 2003年08月11日)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科技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科技、财政、财务制度及《宁波市市级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甬科计[202]136号、甬财政教[2002]488号)的规定,结合科技计划管理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项目经费内容包括科技三项经费、技术创新资金等用于科技发展的专项经费。
第三条 科技项目经费列入财政年度支出预算,专款专用。按计划年度或经批准延期结题的项目(课题)经费,年度结余可转下一年继续使用;已完成并通过鉴定或验收的项目(课题),项目经费结余(或超支)并入当年该项目单位的收益(或支出),或经批准抵偿已立项的其它科技项目(课题)经费。
第四条 科技项目经费资助实行属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评估和择优支持的原则。
第五条 科技项目经费的拨付、使用受科技、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科技项目经费为无偿资助,具体资助范围包括:
(一)科技创新环境与条件建设计划:1、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2、企业工程技术中心建设项目;3、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4、创业中心、基地与孵化器建设项目;5、创业资金项目;6、青年(博士)基金项目;7、网上技术市场项目及管理体系;8、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公益项目。
(二)高新技术研发与产业化计划:1、工业科研攻关项目;2、火炬计划项目;3、科技成果推广项目;4、国家重点新产品项目;5、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6、国家科技兴贸信息平台及项目;7、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8、专利申请及专利成果产业化项目(资助办法另发)。
(三)农业与社会发展计划:1、农业与社会发展科研攻关项目;2、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项目;3、星火计划项目;4、农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四)科技合作计划:国际合作、中科院合作、兵科院合作、浙江大学合作、哈工大合作及国内外科技合作专项项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