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科技成果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甬科计[2003]159号)
各县(市)区科技局(经发局)、各高等院校、研究院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科技成果管理工作,多出快出科技成果,现将《关于加强科技成果管理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
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关于加强科技成果管理的若干意见
为了加强科技成果管理,进一步促进科技项目的有效实施,多出科技成果,促进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根据贯彻
科技部《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成果管理的暂行规定》,依据《宁波市科技成果鉴定办法》、《宁波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宁波市科技成果登记实施细则》和《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验收管理办法》,对我市科技成果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科技成果年度报奖计划的制度。县(市)、区科技局(经发局)要制订年度的科技成果报奖计划,每年有目标、有措施。
二、建立项目验收和鉴定情况通报制度。对科技经费资助的各类计划项目,到完成期限而无正当理由不进行验收和鉴定的,予以公开通报,且对项目负责人作信誉记录,从项目合同规定应完成之日算起的两年内不再安排市级科技项目和不再推荐申报国家级科技项目。
三、对全省、行业有重大影响,技术水平处于全国领先,产生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科技项目建议向省科技厅申请鉴定,并有国家级的科技查新机构出具的查新结论报告,各县(市)、区科技局(经发局)每年应不少于三项。
四、鉴定专家由组织鉴定单位从科技部、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科技厅、市科技局的科技成果鉴定评审专家库中遴选,申请鉴定单位不得自行聘请,但可以按鉴定要求推荐。选聘专家要有同行业、同学科的技术带头人,应尽可能同时有教学、科研、生产三方面的专家参加。技术先进、创新程度大、具有示范和推广作用的项目,建议采用会议鉴定,并做好鉴定后的推广效益跟踪,积极推荐申报省、市科技进步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