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管理的通知
(深食药监通〔2007〕3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工作,加强行政许可证件管理,完善行政许可的注销程序,现将《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注销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
行政许可法》、《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发生以下情形的,应当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手续:
(一)被申请人主动申请注销的;
(二)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换证)的;
(三)被许可人被依法终止的;
(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含收回、缴销或者宣布无效)或者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五)药品经营企业终止经营药品或关闭的。
二、属于上述第(一)种情形的,申请人提交《药品零售企业注销申请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认证证书〉(零售)注销申请表》及相关申请资料,到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窗口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及《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注销手续。属于上述第(二)、(三)、(四)、(五)种情形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于发生上述情形后30日内,主动申请办理许可证注销手续。属于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应当由企业法人申请办理,属于个体工商户的,应当由企业负责人申请办理;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因故不能亲自办理,委托他人前来办理的,受托人应当提交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三、药品零售企业发生上述情形后未申请许可证注销的,我局将对有关企业进行核查,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注销事先告知书》,对决定进行注销的,送达《行政许可注销决定书》。并在注销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时在我局政务网站公告。
四、药品零售企业申请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应同时办理《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GSP)的注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