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确定受托人的方式,应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确定,对无法实行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须经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确认后,由委托人与科技中介机构自愿协商确定。面向公众服务的委托事务应当在宁波市科技信息网等媒体上公布。
第九条 受托人应当是在宁波市依法注册登记的、从事科技中介服务活动的法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良好的信誉;
(二)具有从事委托事务相关专业的科技人员;
(三)具有从事委托事务相关的物质条件。
第十条 事务委托程序:
(一)确定适合委托的事务,并说明理由。
(二)确定事务委托的具体要求,包括委托事务内容、工作质量、评价指标和方式、委托事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三)确定事务委托方式。
对于一次性委托的事务,以上步骤由相关处室提出初步意见,送综合计划处审核后,报分管局长审定。
对于需要较长时期委托的事务,以上步骤由相关处室提出初步意见,经综合计划处审核后,报局长办公会议审定,由综合计划处统一签订委托合同。
(四)由相关处室对委托事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价。
(五)按合同约定的程序支付委托事务费用。
第十一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承办委托的事务,并遵守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以委托人的行政权力进行营利活动,影响委托人的声誉;受托人不守信用的,委托人可中止合同。
第十二条 受托人不得转让委托科技行政事务。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承办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事务办理的结果。
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对委托事务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完成后进行评价并写出评价意见,作为下年度决定委托依据。
有以下情形者,不宜再作为受托人:
(一)委托事务评价不合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