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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科技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科技行政事务委托科技中介机构办理的暂行办法

宁波市科技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科技行政事务委托科技中介机构办理的暂行办法
(甬科计[2003]164、甬财政教[2003]591号 2003年10月28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科技行政事务的委托行为,保护委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科技中介机构)的培育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家科技部《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科技厅《关于科技行政事务委托中介机构办理的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行政事务委托是指委托人将科技行政事务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在受委托的范围内开展相关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 委托的事务必须是技术性较强的或面向公众服务且工作量较大的、非行政权力性的、可量化考核的事务性工作。

  第四条 科技行政事务委托必须遵循以上原则:

  (一)有利于进一步改进机关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提高科技行政效率;

  (二)按照公平、公正、择优、诚信和效能的原则确定受托人;

  (三)委托人与受托人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处理委托事务,签订相应协议,明确权利和责任。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委托人是宁波市科技局,受托人是符合条件的科技中介机构。

  第六条 科技行政事务委托试行的主要内容和范围是:

  (一)技术性较强的事务性工作,包括科技计划评价;科技政务信息辅助管理、项目库、专家库的日常管理;重大科技活动的辅助性工作等。

  (二)面向公众服务且工作量较大的事务性工作,主要包括招标事务;项目申报受理、评审事务;科技统计汇总和分析事务;项目中期检查、评估事务;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事务;网上技术市场项目收集、信息发布事务等。

  (三)其他适宜委托的事项。

  第七条 科技行政事务委托要签订劳务合同,约定委托的事务及内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评价方式、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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