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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专利服务援助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宁波市科技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月11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1日)废止

宁波市专利服务援助暂行办法
(甬科知[2004]79号 2004年06月15日)

  第一条 为规范专利服务援助,依据《宁波市专利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利服务援助,指由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组织专利服务机构,为具备援助条件的公民提供免缴国内专利申请代理费用的服务。
  专利服务机构从事专利服务援助须经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指定。
  第三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公民,可以申请专利服务援助,但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暂住证的;
  (二)所提供的新的技术方案或者新设计需要申请专利予以保护的;
  (三)因经济困难而无能力支付专利服务费用的。
  经济困难的确定,参照申请人户籍、出具暂住证所在地的县(市)、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第四条 申请人申请专利服务援助,应当向专利服务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或者暂住证;
  (二)由县(市)、区民政部门或镇(乡)人民政府出具的有关申请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有效证明;
  (三)填报的《宁波市专利服务援助申请表》;
  (四)其他必要的相关材料。
  第五条 凡中、小学(含中职)及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在校学生申请专利服务援助,除须依照第三条第(二)款和第四条第(一)、(三)款的要求提交证明材料外,还应同时提交所在学校出具的身份确认证明。
  第六条 专利服务机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对专利服务援助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并作出以下决定:
  对符合援助条件的,应作出同意提供服务援助的书面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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