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波市工业企业信息化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一)企业申报资料
  1、经第三方中介机构论证通过的企业信息化建设规划和信息化项目可行性分析;
  2、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上年度会计报告和信息化建设项目合同复印件;
  3、宁波市工业企业信息化扶持资金申请表(附表一);
  宁波市工业企业信息化补助项目投资明细清单(附表二)。
  (二)补助企业确定
  市经委、市信息办和市财政局初审后,确定待核实企业名单,并组织人员对申报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根据市级财政信息化资金当年预算和全市信息化申报项目当年实际投资额的总规模情况,按本地软件企业承建项目优先、未获得过信息化资金补助的企业优先、企业信息化项目当年实际投资额大小排序,确定该年度企业信息化项目补助名单和金额。
  第九条 重点信息化示范企业与中小企业公共应用服务示范平台项目申报和评定办法随申报通知另行下发。
  第十条 政府推进信息化补助,由市经委、市信息办提出具体的资金使用方案,实施主要采用政府采购的公共服务方式,市财政局同意后拨付资金。
  第十一条 企业信息化项目补助、重点信息化示范企业奖励、重点信息化公共应用服务平台补助的申报受理每年一次,市级部门的受理时间为每年10月15日前。
  各县(市)、区属地企业,申报材料经同级经济发展局(计划与经济局、经济贸易局)、信息办和财政局审核并同意推荐后,一式三份上报市经委,市级属地企业一式三份直接报市经委。
  申请表、申报指南以及有关通知可从宁波市经济委员会及相关网站上下载,当年度扶持名单和补助金额也将在网站上公布。

第四章 扶持资金的拨付

  第十二条 根据宁波市企业信息化扶持资金补助文件,按企业属地,由项目承担单位向同级财政申拨补助资金。

第五章 资金的监管

  第十三条 企业收到财政补助拨款后,应严格按规定用于企业信息化建设,并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各级经济发展局(发展计划与经济局、经济贸易局)、信息办和财政局要加强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追回已拨付的资金,情节严重的,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经委、市信息办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