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人事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修订《宁波市留学人员科技创新创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8)(发布日期:2007年10月31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1日)废止宁波市留学人员科技创新创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甬科计[2005]77号 2005年6月14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宁波市留学人员科技创新创业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更好地为学有所成的留学人员来甬创新创业服务,根据市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宁波市留学人员科技创新创业资金(以下简称“创新创业资金”)主要用于资助留学人员在本市创业启动和科研开发项目。市人事局负责留学人员资格审查;市科技局负责留学人员科技创新创业项目(以下简称“创新创业项目”)的受理;市科技局、人事局和财政局负责项目的专家评审与管理。
第三条 创新创业资金面向符合甬政发[2004]107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留学人员,其项目属我市鼓励发展产业的共性、关键性、前导性技术的研发、中试项目。
优先支持产学研联合创业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技术、高附加值的项目;优先支持在各级创业中心孵化、初创的项目。
第四条 已获得市人事局出具《资格审查证明》(附表)的留学人员来甬创新创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创新创业项目的补助:
(一)承担单位为市辖企事业单位,项目第一负责人为留学人员,其申报项目符合甬科计字[2003]116号文件规定的科技项目经费资助范围,经专家或科技成果评价其技术领域属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项目;
(二)来甬创办企业,企业注册资本一般不低于50万元,软件企业一般不低于30万元,从事的项目技术属国内先进;承担单位对该项目的实际投入(不含基建费)占总投入的一半以上。
第五条 对创新创业项目的支持额度一般为10-30万元.
第六条 对列入国家科技经费资助的项目,已按《
宁波市科技项目经费资助暂行办法》(甬科计字[2003]116号)取得市级经费资助的,其所获得资助经费视同配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