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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科技局关于印发《宁波市青年(博士)科学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三章 评审

  第十二条 每年十月受理下一年度项目申请。特殊情况,经市科委同意后,申报时间可作适当调整。

  第十三条 凡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由项目受理机构组织同行专家进行评审。评审方法分为会议评审和通信评审;通信评审时,每项项目至少经五名专家评阅,会议评审意见。项目受理机构指定一位专家汇总专家意见填写评审意见表;会议评审由项目受理机构组织,并形成评审结论,填写评审表。必要时可请申请者就项目有关情况进行答辩。项目评审意见应保密。

  第十四条 在专家评审的基础上,市科委根据市有关科技计划政策,会同财政局审定批准项目立项,并公布受资助的研究项目和受资助者名单。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五条 宁波市青年(博士)科学基金项目由宁波市科委、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和申报人所在单位共同负责管理和监督。其日常管理工作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为主,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做好监督、协调、服务工作。

  第十六条 市科委组织有关专家在调研基础上不定期提出研究指南。

  第十七条 受资助项目的经费,由市科委拨至受资助单位,该单位财务管理部门对经费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实行专款专用。经费使用范围限于:

  1、研究项目的资料费,包括资料复印,仪器设备使用费和购买必要的参考资料;

  2、小型专用实验仪器和材料购置费,实验测试和加工费;

  3、其它与项目实施直接相关的费用。

  第十八条 基金项目经费不得用于工资、福利和奖金,也不能用于基本建设、购置交通工具和大型设备,不能用于与本项目无直接关系的开支。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每年五月底要提出研究进度和经费使用情况的书面报告,经所在单位和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审查,报送市科委,并以此作为下达项目结转经费的依据。逾期不报者,缓拨或停拨项目结转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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