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我市年度(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并具有较好的产业化前景;
2、学术思想新颖、立题根据充分、研究内容和目的明确、具体、先进;
3、具有合理的研究路线和可行的研究方案;
4、其申请者和合作者已具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和必要的研究条件,由申请者承担主要的研究任务,课题组成人员应以青年为主,并可望在近期内取得预期效果。
第五条 宁波市科委负责或委托有资质项目受理机构(以下统称为项目受理机构)受理项目申请、组织专家评审和实施监督工作。项目立项过程采用个人申请、同行推荐、专家评审和市科委最后审定批准的程序。
第六条 为了有利于发现和培养人才,对符合条件的青年科技人员的申请,坚持公正、鼓励竞争、择优选择;积极支持不同学科、不同单位之间青年的合作项目,特别是"产、学、研"结合的项目,提倡我市青年同国外青年科技工作者之间的合作。
第七条 宁波市青年(博士)基金项目分重点博士基金项目和一般基金项目,每年各支持二十项,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
第二章 申请
第八条 一般青年基金项目申请者年龄一般在四十周岁以下(含四十周岁)、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业务素质高、学风正派,并具备独立科研实际主持、从事项目研究工作的青年科技人员。申请重点博士基金项目者,除满足上述条件外,必须具有博士学位,年龄一般在四十五周岁(含四十五周岁)以下。项目申请者需获得至少两名同行高级专家书面推荐。申请重点博士基金项目需提供相关博士学位证明。
第九条 尚在国外进修,符合申请条件的青年科技工作者,可在回本市工作前提出申请,获准者在回本市落实工作单位后予以资助,项目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为一年。
第十条 申请者须按要求认真填写《宁波市青年(博士)科学基金申请书》,推荐者应对课题的意义、研究条件、方案的先进性、可行性以及申请者相应的研究条件和研究能力等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第十一条 申请者所在单位需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研究计划可行性和申请经费额度的合理性签署意见,并保证向申请者提供开展此项目的必要支持。申请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查后报项目受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