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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科技局关于印发《宁波市青年(博士)科学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宁波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5年12月7日 实施日期:2005年12月7日)废止

宁波市科技局关于印发《宁波市青年(博士)科学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甬科计〔2001〕142号)


各县(市)、区科委、财政局,市级各部门、各市工业控股集团公司,三区一岛管委会,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

  为进一步实施"一号工程",营造良好的科技人才环境,加大对我市高层次人才的支持力度,更好地发挥青年(博士)科技工作者的创造性和积极性,加速我市青年科技人才的成长和引进。现对我市1993年制订的《宁波市青年科学基金暂行管理细则》进行修订,更名为《宁波市青年(博士)科学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一年七月五日

  附件:
  宁波市青年(博士)科学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实施"一号工程",营造良好的科技人才环境,加大对我市高层次人才的支持力度,更好地发挥在甬青年(博士)科技工作者创造性和积极性,加速我市青年科技人才的成长和引进。现对我市1993年制订的《宁波市青年科学基金暂行管理细则》进行修订,更名为《宁波市青年(博士)科学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宁波市青年(博士)基金来自:

  1、列入宁波市经费预算的科学技术三项费用;

  2、社会各界团体和个人捐款;

  3、港澳同胞、海外侨胞及国外友好团体和个人捐款。

  第三条 宁波市青年(博士)科学基金主要资助企业单位和市属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事业单位中,积极工作并具有创造精神的青年(博士)科技工作者,特别是国外留学回国创业博士和有产业化前景的高新技术项目,为他们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和产业化研究工作提供一定的条件。

  第四条 宁波市青年(博士)科学基金支持的研究课题应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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