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科学基金项目的选题应重点围绕我市科技发展的重点领域和方向,符合重点研究项目的要求;
(二)科学基金项目必须立论依据充分,研究内容具体,目标明确,研究方法、技术路线、计划进度合理,实施方案可行;
(三)申请项目的负责人应具有一定的研究工作基础和研究能力,项目组成员结构合理,研究时间有保障,所在单位能提供必要的研究条件;
(四)申请项目的负责人必须实际主持和直接从事项目研究工作,项目研究期限一般为二年;
(五)研究项目完成后能提供应用成果或论文;
(六)对已列入市科技计划、且没有新的研究内容和技术经济指标的申请项目,市科技局不予受理;
(七)申请项目的前三位承担者之一已获得经费支持、且在研的市级以上(含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两项以上(含两项),原则上不予受理其负责的新申报的项目。
第十四条 科学基金项目的立项须经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评审、职能处初审、局务会议和局长办公会议审定等程序,择优予以立项。
第十五条 参加项目评审的人员,对评审意见(包括本人意见)以及项目《申请书》的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科学基金项目的推荐专家一般不作为项目评审专家。
第四章 立项与管理
第十六条 获得立项资助的项目,应按《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项目合同》签订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立项资助。
第十七条 获得立项资助的项目,采取财政定额资助方式,一般项目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重点项目资助一般不超过20万元。鼓励项目组争取政府财政资金以外的研究经费。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的管理,按《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市科技局对已完成的科学基金项目实行跟踪制,对有重大应用前景的项目,将给予连续资助,对已具备中试或进一步开发条件的项目且符合有关项目申报条件的,将向国家、省和市级相关科技计划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