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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八条 重点项目的资助范围:

  (一)符合我市科技发展战略,围绕科技发展规划,增加技术储备而进行的创新性研究;

  (二)针对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热点、重点、难点问题开展的应用基础研究;

  (三)优秀的科技人才,特别是优秀的青年科技人才,在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进行的深化性研究,培育可进行后续开发的高新技术项目苗子。

第三章 项目申请与评审

  第九条 本市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其他企事业单位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的科研人员,均可通过所在单位申请科学基金项目;尚不具备高级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的优秀中、青年科研人员,经由三名具有正高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也可申请。

  第十条 下列人员可作为项目组成员参加研究工作,但不能作为项目的负责人申请科学基金项目:

  (一)在读的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

  (二)已离、退休的科研人员;

  (三)申请单位的兼职科研人员。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在每年11月份受理下一年度的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申请者须填写《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并提供《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可行性报告》及其附件说明材料。申请者填报的内容须真实可靠,经费预算应合理。

  由两家以上单位(含两家)申请的项目,课题组成员须在《申请书》的“项目组主要成员”栏上签名,确认人员排序;合作承担单位应在《申请书》的“合作单位意见”栏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第十二条 申请单位的科技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由两家以上单位联合申请的项目,指第一申请单位的科技项目归口管理部门,下同),须对申请项目的研究必要性、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及填报内容的真实性等进行预审。

  经预审后筛选出的优秀项目,由申请单位的科技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在《申请书》上签署具体意见、加盖公章后,按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程序和相关规定申报。

  第十三条 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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