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下发评估通知。由委托评估的机构根据办法负责编制《评估大纲》,经提交市科技局、财政局审定后,联合下发评估通知。
第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自评。各评估对象根据评估通知和《评估大纲》的要求填报自评表,并附相关佐证材料,一式5份及其电子文档,经重点实验室建设依托单位审查核实后,送交评估机构。
第十二条 评估机构评估。评估机构对评估对象送交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初审并确认符合要求后,根据评估对象组织相应评估专家组(每组由不少于5位的技术、管理和财务专家组成,其中技术专家不得少于3人),对评估对象进行实地考察、听取实验室建设情况汇报,并进行提问及评估对象答疑。在评估专家组讨论和各专家独立打分的基础上,由评估机构综合各评估专家意见,对评估对象作出客观的评估结论和提出对今后建设的意见与建议,并向委托评估单位提交评估报告。
第十三条 公布评估结果。市科技局、财政局根据评估机构提交的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并确认后,联合发文公布评估结果。
第十四条 复评申请。评估对象对公布的结果有异议,可在得知评估结果的10个工作日内,向市科技局提出书面复评申请。市科技局在收到复审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商市财政局,并作出是否同意复评的决定。
第四章 评估纪律
第十五条 参与评估的所有人员应当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科学、公正地行使职责和权利,根据评估对象提供的资料与信息,充分发表评估意见。
第十六条 参与评估的所有人员应当对评估情况保守秘密,不得将评估对象的有关文件、资料和数据以任何方式对外提供,不得利用参与评估工作之便非法获取非公开的技术信息,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评估实行回避制度。与评估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者不得参加评估活动。
第十八条 评估专家需要核实被评估对象报送的材料真实性时,或者需要作进一步了解时,应当通过委托的评估机构与评估对象进行联系,且不得擅自向评估对象透露评估期间的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