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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重点实验室评估办法

宁波市重点实验室评估办法
(甬科计[2005]173号 2005年12月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宁波市重点实验室管理,规范重点实验室建设的绩效评估(以下简称评估)工作,根据科技部《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计字[2000]588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估工作应当坚持“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发展”的宗旨,促进重点实验室“出成果、出人才、出效益”,使之真正成为推动我市科技进步、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中坚力量和重要基地。
  第三条 评估工作坚持“依靠专家、客观公正”的原则,遵循“目标导向、分类实施、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机制,采取单位自评与专家考评、定性评估与定量评估相结合的方法,力求评估结论的科学性。
  第四条 市重点实验室和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应按市科技局的要求,每年填写上报相关的年度统计表。市科技局根据年度报表,会同市财政局进行抽检。
  第五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每两年组织一次重点实验室绩效评估。市重点试验室和确认满一年的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以下简称评估对象)都应参加统一组织的定期评估。
  第六条 评估结论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市科技局、财政局根据评估结论择优予以继续支持。对连续两次评估为不合格的,将不再列入市重点实验室序列。

第二章 评估主要内容与方法

  第七条 评估内容由定量评估和定性评估两部分组成,其中定量评估占总分70%,定性评估占总分30%。
  定量评估包括科研基础设施条件、科研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科研活动与科研经费、科研成果与成果转化以及实验室开放程度等五个方面。定性评估包括科研方向与科研水平、科研队伍与人才培养、领导重视与管理水平等三个方面。
  第八条 评估采用综合评估方法。由评估机构聘请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对评估对象提交的自评估报告进行认真审阅和实地考察,并按照评估指标体系对评估对象进行独立打分,再由评估机构综合各专家评估意见,通过多指标综合模型分析的方法,得出评估结论。

第三章 评估程序

  第九条 确定委托评估机构。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择优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评估对象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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