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波市高新技术企业重点研发项目经费补助暂行办法[失效]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研发项目,是指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研发新增投入一般不少于100万元、且有知识产权目标的项目。每家企业当年限报一项重点研发项目。

  第五条 高新技术企业的重点研发项目补助额按下列方法计算:

  重点研发项目补助额=重点研发项目投入×研发补助比例

  重点研发项目投入是指用于该项目研发的新增投入;

  研发补助比例视当年财政预算安排确定:上年度有发明专利的,补助比例一般不高于35%;有实用新型专利的,补助比例一般不高于30%;有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软件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以及未曾获得本《办法》补助的企业技术秘密产品等其中之一的,补助比例一般不高于25%;

  重点研发项目补助总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

  第六条 符合补助条件的企业可在宁波科技信息网(网址:www.nbsti.gov.cn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补助)下载申请表,并在每年3月15日前向所在地科技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七条 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宁波市高新技术企业重点研发项目经费补助申请表;

  (二)宁波市高新技术企业重点研发项目新增投入经费使用预算表;

  (三)宁波市高新技术企业上年度技术开发经费开支明细表及报送统计、税务部门的相关报表;

  (四)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八条 所在地科技管理部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应会同当地财政局对申请材料进行认真核实,对符合本《办法》补助条件的,在每年4月30日前上报市科技局。

  第九条 市科技局汇总各地科技管理部门上报的申请材料后,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当年财政预算安排和本《办法》规定确定企业研发补助额度,并以文件形式下发,同时在宁波科技信息网上发布公告。

  第十条 研发补助经费总额按市、县(市、区)各50%的比例拨补。市级研发补助经费在科技创新资金中列支。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