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研发项目,是指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研发新增投入一般不少于100万元、且有知识产权目标的项目。每家企业当年限报一项重点研发项目。
第五条 高新技术企业的重点研发项目补助额按下列方法计算:
重点研发项目补助额=重点研发项目投入×研发补助比例
重点研发项目投入是指用于该项目研发的新增投入;
研发补助比例视当年财政预算安排确定:上年度有发明专利的,补助比例一般不高于35%;有实用新型专利的,补助比例一般不高于30%;有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软件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以及未曾获得本《办法》补助的企业技术秘密产品等其中之一的,补助比例一般不高于25%;
重点研发项目补助总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
第六条 符合补助条件的企业可在宁波科技信息网(网址:www.nbsti.gov.cn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补助)下载申请表,并在每年3月15日前向所在地科技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七条 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宁波市高新技术企业重点研发项目经费补助申请表;
(二)宁波市高新技术企业重点研发项目新增投入经费使用预算表;
(三)宁波市高新技术企业上年度技术开发经费开支明细表及报送统计、税务部门的相关报表;
(四)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八条 所在地科技管理部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应会同当地财政局对申请材料进行认真核实,对符合本《办法》补助条件的,在每年4月30日前上报市科技局。
第九条 市科技局汇总各地科技管理部门上报的申请材料后,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当年财政预算安排和本《办法》规定确定企业研发补助额度,并以文件形式下发,同时在宁波科技信息网上发布公告。
第十条 研发补助经费总额按市、县(市、区)各50%的比例拨补。市级研发补助经费在科技创新资金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