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宁波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科技研发投入资助计划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月31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1日)废止宁波市高新技术企业重点研发项目经费补助暂行办法
(甬科计[2006]12号 2006年2月14日)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意见》(甬政发[2005]73号)精神,规范高新技术企业重点研发项目经费补助(以下简称研发补助)的管理,充分发挥财政科技经费的引导、促进和带动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高新技术企业申请研发补助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自认定次年起的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含市级,下同);
(二)企业上年度技术开发经费占销售收入达到5%(农业类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开发经费占销售收入达到3%);
(三)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年销售额占高新技术产品年销售总额50%以上,且申请补助年份有重点研发项目;
(四)企业上年度有新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
(五)申请研发补助的企业应按规定列支技术开发经费,单独设立明细账,并应与报送统计和税务部门报表的数据相一致。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技术开发经费,是指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所支出的费用,主要包括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购置和安装维修费、样机(样品)购置费、能源材料费、专利事务费、技术咨询费和技术转让费、试验外协费、鉴定(验收、论证)费、研发人员工资与差旅费等,其中研发人员工资与差旅费支出不超过技术开发经费的40%(软件企业不超过60%)。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自主知识产权,是指企业拥有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登记)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软件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以及符合《
宁波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
三条和第
四条规定的技术秘密(简称企业技术秘密,下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