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服务设施齐全,服务功能强,可为企业提供商务、资金、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位的优惠服务;
(五)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在孵企业达15家以上,年度毕业企业与在孵企业比在5%以上,毕业企业及在孵企业为社会提供150个以上的就业机会;
(六)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实际运营时间在1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
第四条 进入市级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孵化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新办企业或技术工贸总收入在50万元以上,运行不到2年的企业;
(二)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开发和生产及服务;
(三)开发能力较强,以自主开发为主,技术水平较高,商品化、产业化前景较好,市场潜力较大;
(四)企业的负责人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有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
(五)企业产权明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运行机制较好。
第五条 宁波市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毕业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2年以上的运营期,经营状况良好,主导产品有一定的市场占有率;
(二)年技工贸总收入达100万元以上,有3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和自有资金;
(三)企业负责人具有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和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
第六条 申报市级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应首先向所在地县、市(区)科技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由县、市(区)科技局上报宁波市科技局。经市科技局认定,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颁发“宁波市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证书及标牌。
第七条 申报“宁波市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需填报“宁波市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申报表”,并送报认定条件相关的详细资料。
第八条 宁波市科技局将定期对宁波市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进行考核,以连续2年达不到条件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将取消其宁波市级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资格。
第九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