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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科技局关于印发《宁波市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宁波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暂行办法》(发布日期:2006年7月31日 实施日期:2006年7月31日)废止

宁波市科技局关于印发《宁波市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甬科高[2003]51号)


各县(市)、区科技局,三区一岛管委会经发局及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我市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管理,做好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认定工作,促进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发展,根据原国家科委《关于对我国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工作的原则意见》及《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暂行办法》的精神,制定了《宁波市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暂行办法》。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科技局

二OO三年四月八日

  附件:
  宁波市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管理,做好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认定工作,促进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发展,根据原国家科委《关于对我国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工作的原则意见》及《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暂行办法》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宁波市科技局负责宁波市级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认定工作。
  第三条 申报宁波市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地方政府重视和支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工作,资金投入在300万元以上;
  (二)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发展方向明确,领导班子得力,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占60%以上,管理规范;
  (三)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场地面积在4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占2/3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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