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提高房源信息透明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应通过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商品房网上签约系统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销售现场公布房源动态销售信息,并与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的房地产市场信息发布系统所公示的房源信息保持同步、一致。
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应在其大屏幕和福州房地产信息网实时发布已办理预售许可证楼盘的房源销售信息。
由市建设局负责收集已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房地产项目信息,汇总于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由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负责,市建设局配合,每周在福州日报等媒体上公布在建商品房信息和已办理预售许可证的楼盘销售动态信息。
六、加强期房销售管理,严禁期房转让。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必须认真核对购房人身份证件,落实购房实名制,严禁将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商品房再行转让。
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进行商品房销售合同备案登记后,每周汇总抄送市房管局,汇总资料应包含每户已售商品房的主要信息。
七、完善房地产信用体系建设。市房管局应加强房地产信用体系建设,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对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中介服务、物业管理等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良记录定期公布,并列入房地产行业信用档案,对房地产行业诚信度较差的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八、建立商品房销售监督检查机制。由市房管局牵头,组织市物价局、工商局、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等部门建立联合抽查制度,每月不少于2次,对在建楼盘进行抽查,并将抽查和处理情况汇总后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报告。
九、处理措施
1、违反本通知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收取预定款性质费用的房地产项目,除清退已收取的预定款外,由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予以延期3个月发放预售许可证(从其具备预售许可条件算起)。情节严重的,予以延期至该项目竣工验收后发放预售许可证。
2、违反本通知第二条,捂盘惜售的房地产项目,由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收回其预售许可证,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延期3个月直至竣工验收后发放预售许可证。
3、违反本通知第三条,串通合谋涨价的房地产企业,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责令其纠正,并处以3万-30万元罚款;对捏造、散布谣言哄抬价格及实施价格欺诈行为的房地产企业,责令其纠正,并处以2万-2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予以暂停办理该项目预售合同备案手续,或依法由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同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