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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监管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2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2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监管工作的通知


市直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精神,经研究决定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监管,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前不得进行预售或变相预售。严禁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以放号、内部认购、内部认筹、内部登记、办理“VIP卡”等形式收取定金、诚意金、会员费等任何预订款性质的费用。已收取以上费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15日内退还违规收取的所有费用,并向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报告清退情况。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同时提供市价格主管部门出具的一房一标价报备回执单。
  规划建筑面积超过1.5万平方米的低层住宅,每次申报预售面积不得少于1.5万平方米;规划建筑面积少于1.5万平方米的低层住宅,应当一次性申报商品房预售许可。除低层住宅外,规划建筑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的其它项目,每次申报预售面积不得少于3万平方米;规划建筑面积少于3万平方米的,应当一次性申报商品房预售许可。
  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要严格按照法定的许可条件和程序,把好商品房预售许可关,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予受理申报预售许可。
  二、严禁捂盘惜售。商品房项目自取得预售许可证之日起10日内必须将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房屋全部对外公开销售,不得拒售和分期销售,严禁捂盘惜售。
  三、加强商品房销售价格监管。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一房一标价制度,在申请预售许可前将拟售商品房的一房一标价送市价格主管部门报备,销售过程中的价格变动必须事先送市价格主管部门报备,并在销售现场醒目位置逐一公示房号和相应销售单价。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高于公示价格的售价出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标明的费用;不得相互串通合谋涨价;不得在经营成本没有较大变化的情况下捏造、散布涨价谣言哄抬价格;不得采取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或谎称将要提价等欺诈行为误导、诱骗消费者购买商品房。
  四、加强房地产广告的监管。严厉打击房地产虚假广告。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发布商品房预售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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