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由依托单位聘任,其调整或换届由依托单位组织进行,并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十五条 依托单位确定主任人选时应引入竞争机制,主任应是本领域具有较高水平的学术、学科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年龄一般不超过六十岁。
第十六条 列入重点实验室的研究人员在重点实验室的科研工作量应不低于其总工作量的50%。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一般为5-11人。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其主要任务是审议重点实验室的研究方向、目标和任务,审议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审批开放研究课题。
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的中青年学术委员不少于三分之一,依托单位的学术委员人数不超过总数的二分之一。
学术委员会任期一般为五年,每次换届的人数应在三分之一以上。
第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根据研究方向需要设置开放基金和开放课题,加大开放力度,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积极开展国际和国内合作与学术交流。
第二十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重点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应署名重点实验室名称。
第二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应建立和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完善科技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并加强实验室相关科学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审核以及保存工作。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二条 依托单位应当每年对重点实验室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考核方法和程序按照有利于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要求进行。考核结果、重点实验室年度建设情况以及年度统计报表上报市科技局,重点实验室连续两年未按要求上报考核结果以及统计报表的,视为自动放弃重点实验室资格。
第二十三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每两年组织一次重点实验室评估,具体评估按照《
宁波市重点实验室评估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