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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七条 本市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单位可独立或联合申请重点实验室的认定。
  鼓励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单位采用多元投入、多点依托等方式共同组建重点实验室。
  第八条 申请认定重点实验室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较高学术水平,在学科发展前沿或有广泛应用前景的领域开展研究,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开展基础研究,特别是应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实验开发,在全市范围内具有明显特色和优势,研究方向明确并具有前瞻性;
  (二)有相应的场地、仪器设备等基础条件(科研用场地500平方米以上,仪器设备价值200万元以上);
  (三)具有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有一支规模适度(15人以上)、团结协作、学术水平高、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的研究队伍;
  (四)依托单位能为重点实验室的正常运行、开放交流、科研开发等提供相应工作条件。
  第九条 申报重点实验室认定,可由依托单位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并报送《宁波市重点实验室申请表》和《宁波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可行性报告》。市科技局收到申请后,会同市财政局组织相关专家对提交的可行性报告进行论证。通过论证被列入市级重点实验室的,由市科技局、依托单位、重点实验室三方共同签订《宁波市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合同书》。
  第十条 重点实验室基本设施建设所需资金主要由依托单位解决。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资助的资金主要用于购置科研所需的仪器设备等。
  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应采用招标形式。
  第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限(从认定到验收期间)一般为二年。完成建设目标的重点实验室应向市科技局提交验收申请,由市科技局组织验收。未通过验收的,要求依托单位采取措施进行改进。两次验收未通过的,取消重点实验室资格。
  第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调整重组的,须由重点实验室主任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经依托单位聘请相关学科专家组成的学术委员会讨论,依托单位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审定。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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