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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

宁波市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
(甬科计[2006]132号 2006年11月3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级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重点实验室在自主创新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依托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建设的科研开发机构,其建设遵循“突出重点、有限目标、开放共享、优胜劣汰、滚动支持”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

  第三条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归口管理本市重点实验室认定及其建设。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重点实验室的认定、重组、合并和撤销;
  (二)组织对重点实验室的评估;
  (三)对重点实验室开展的科技项目给予择优支持;
  (四)编制重点实验室建设财政补助经费的年度预算。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主要依托其所在单位。依托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履行重点实验室建设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
  (二)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
  (三)审核、监督重点实验室建设经费的使用;
  (四)提供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所必须的资金和物资,保障重点实验室开展正常工作所需人员的配备;
  (五)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配合市科技局做好重点实验室定期评估工作等。
  第五条 重点实验室主要职责是:
  (一)以获取关键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提高持续创新能力为目标,针对我市学科发展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科技问题,以应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为主开展创新研究,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二)培养高水平的科技人才队伍,集聚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
  (三)实行对外开放,开展高层次、高水平的科技合作与交流;加强产学研结合,加快技术向产业的转移,提高自我发展能力;
  (四)向依托单位和市科技局上报年度统计报表以及年度建设情况。

第三章 设立、建设与调整

  第六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已具备的条件,采取“成熟一个,认定一个”的原则,滚动支持,不搞重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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