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企业用以申报项目资金支持的专利技术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 符合本市优先发展产业政策,且于申报年度前3年内获得中国、美国、日本等国家中的一国或欧洲专利局授权的发明专利项目。
(二)于申报年度前3年内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的项目。
第七条 申报承担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单位,财务独立核算,产权清晰;
(二) 拥有自主专利权,在研发、生产、经营活动中能运用专利和专利制度增强自身市场竞争力;
(三) 近三年内未侵犯他人专利权;
(四)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高技术领域服务业,技术开发费占销售收入的3%以上;
(五) 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六) 有专人负责知识产权管理工作,能落实有关专利方面的奖酬规定和要求;
第八条 项目资金根据专利技术实现产业化的规模,采用核准补助的方式。
含发明专利、中国专利金奖专利技术的产品,上年度销售额达到或超过500万元时,按上年度销售额的8%进行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00万元。
含中国专利优秀奖专利技术的产品,上年度销售额达到或超过800万元时,按上年度销售额的5%进行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80万元。
第九条 申报项目资金的企业,应当填写《宁波市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所含专利的说明书扉页(复印件);
(二)含专利技术的产品销售台帐,该台帐应包括产品名称、规格型号、销售时间、金额、凭证号等内容;
(三)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批文(复印件);
第十条 项目资金申请按照属地管理归口申报的原则,通过项目申请者所在地的县(市)、区科技局(经发局)、高校、科研院所(中科院宁波材料所、市农科院、兵科院宁波分院)和行业管理部门(行业办)等归口管理部门推荐申报。
第十一条 项目资金申请由宁波市科技综合服务中心统一在网上受理。经服务中心审查合格,由归口管理部门推荐盖章后,递交一式二份纸质申报材料。
第十二条 项目资金不支持有专利纠纷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