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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科技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宁波市专利资助管理暂行办法》(发布日期:2009年3月26日 实施日期:2009年3月26日)废止

宁波市科技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甬科知[2006]116号)


各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三区一岛”管委会经发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鼓励自主创新,培育和扶持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市场前景好、技术含量高、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政策的专利项目,加速专利技术产业化,根据国家有关政策,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自主创新建设创新型城市决定》(甬党[2006]6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意见》(甬政发[2005]73号)精神,制订了《宁波市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补助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宁波市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补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自主创新,培育和扶持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市场前景好、技术含量高、符合本市产业政策的专利项目,加速专利技术产业化,根据国家有关政策,以及宁波市《关于推进自主创新建设创新型城市决定》(甬党[2006]6号)和《关于进一步增强科技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意见》(甬政发[2005]73号)的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单位从事专利技术产业化活动。
  第三条 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的来源为地方科技创新资金,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共同管理。
  第四条 项目资金是一种政府引导性资金,通过吸引地方、企业、科技开发机构和金融机构等渠道的资金投入,支持专利技术转化为生产力并实现产业化,有效支撑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第五条 项目资金补助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的原则,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按照《宁波市市级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甬科计[2002]136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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