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中心的认定条件与程序
(一)认定条件:
1、根据宁波市科技局、经济委员会、财政局《宁波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评估办法》(试行)甬科高[2005]127号的指标:企业上年度科技开发费应占企业的销售额3%以上;中心单独用房面积200平方米以上;中心直接从事研发人员10人以上;企业已有国内外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2项以上;其它各项指标总分40分以上。
2、企业领导重视中心工作,具有较强技术创新意识,能为中心建设提供良好的条件。
3、企业应是省、市级高新技术企业或行业龙头企业、和其它有行(产)业代表性的企业。
4、在市内同行业中具有先进的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基础设施及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其主导产品占有较大的市场份额。
5、中心内部应有合理的组织机构,健全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并能有效地开展研究开发工作,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目标。
6、有经过县(市)、区级中心培育一年以上的经历。
(二)认定程序:
1、符合中心认定条件的,由企业填写《宁波市科技创新体系建设项目申请表》和依照《宁波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评估办法》(试行)的指标填写企业工程中心评价表在宁波科技信息网(www.nbsti.gov.cn)上网上申报,书面材料一式二份。
2、市科技局会同市经济委员会、市财政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实地考察和论证,或集中答辩,申请企业应提供相关的材料(见附件),按照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工程技术中心发文确认。
第七条 积极鼓励中心的发展
1、发文确认的中心授予“宁波××××工程技术中心”。
2、从市级科技经费中安排中心专项资金,经确认的中心将给予20万元资助,主要用于项目研发、专用仪器、设备购置、人才培养费等提高企业研发能力的平台建设。
3、在条件相同的前提下,中心在科技计划立项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4、对于条件较好、成绩突出的中心,推荐申报“浙江省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和“浙江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
第八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经委、市财政局依据《宁波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评估办法》(试行)对中心进行每两年一次的评估,对成绩突出的中心给予滚动支持,对名不符实或不适应任务要求的提出限期整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