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宁波市科技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科技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0月14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1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失效或废止日期为2008年8月8日宁波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甬科高[2006]161号)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发[2006]6号)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增强科技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意见》(甬政发[2005]73号)的精神及《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第30号令)等有关规定,加快企业技术创新步伐,规范市级企业工程技术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认定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组建中心。组建中心旨在强化高新技术成果向生产力转化的中间环节,形成和逐步完善以企业为主体,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为技术依托,自主创新与引进消化相结合的科技创新体系;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为加速企业的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提供基本技术支撑和优化的运行机制。
第三条 中心在企业具有相对独立地位的科研开发实体或组织。
第四条 中心的主要任务
(一)为企业研制开发适销对路的高新技术产品;应用高新技术对企业的传统工艺进行改造;对企业引进的高新技术成果进行消化、吸收和创新。
(二)组织和运用国内外的技术和智力资源,开展范围广泛、形式多样的技术交流和合作,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同行业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产学研合作关系。
(三)建立与完善知识产权制度,建立有效的人才激励机制,开展人才交流和合作,培训企业、行业急需的高素质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四)实行开放服务,接受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委托的相关研究开发、试验、测试项目和科技服务项目,并为其成果推广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第五条 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6月15日,中心实行企业自愿申请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