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大型仪器入网条件:
(一)仪器性能指标达到本市现有装备的先进水平或具有特殊功能;
(二)仪器运行正常、运行故障率不高于5%;
(三)能提供30%以上的对外服务机时;
(四)仪器操作人员中有三年以上分析测试实践经验,并有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
(五)单台仪器价值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
(六)愿意将仪器信息在网上发布。
第七条 大型仪器入网程序。拥有大型仪器设备的单位向服务中心报送《入网仪器申请表》。服务中心按照入网条件,组织专家分批对申请入网的仪器进行评议,并将评议结果汇总后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根据评议结果对入网仪器进行核准,服务中心将核准后的入网仪器在市大型仪器共用网和市科技信息网的网站上公布。
第八条 用户根据大型仪器网上的仪器协作共用信息,可与仪器所在单位联系相关分析测试事宜。委托的分析测试为有偿服务,收费按会员单位公布的、且经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执行(不需物价部门核准的分析测试服务收费按市场价执行)。入网仪器单位完成委托任务后,填写由服务中心制发的《宁波市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用平台委托分析测试登记表》,并须委托人签字认可。
第九条 凡拥有入网仪器并开展对外分析测试服务的事业单位可向服务中心申请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补贴经费。
第十条 会员单位每年元月15日前向服务中心提交上年度的《宁波市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用网年度自评表》、《大型仪器协作共用情况调查表》、《宁波市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用平台委托分析测试登记表》、《宁波市大型仪器协作共用仪器运行补贴申请表》以及入网仪器设备服务收费的发票复印件等材料。服务中心对会员单位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对会员单位的仪器使用率、仪器运行状况、分析测试服务质量等方面进行评议。
第十一条 服务中心根据大型仪器的评议结果,提出经费补贴方案,报市科技局核准并经市财政局会签后下发文件,会员单位按文件通知到服务中心办理拨款手续。
第十二条 补贴经费按以下方法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