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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管理办法

宁波市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管理办法
(甬科计[2007]35号、甬财政教[2007]233号 2007年04月23日)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效率,规范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以下简称“大型仪器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是指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信息共享和协作共用。资源信息共享指大型科学仪器设备信息在互联网上发布,使单位和个人及时了解可提供服务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指通过补贴等方式,鼓励大型科学仪器设备面向社会服务,支持单位和个人使用入网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
  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实行自愿原则。
  第二条 宁波市科技局委托宁波市生产力促进中心组建大型仪器网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大型仪器网的运行管理、专家库建设以及入网大型仪器协作共用的绩效评议;
  (二)常年受理大型仪器入网申请;
  (三)办理入网仪器分析测试服务的补贴事宜;
  (四)组织专家对入网的仪器和分析检测服务质量进行评议;
  (五)对入网仪器开展协作、协调和相关统计汇总工作,对用户提供咨询服务。
  第三条 根据高校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相对集聚的特点,在宁波大学、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浙江万里学院、宁波工程学院等高校设立大型仪器服务分中心,由服务中心与服务分中心签订共同管理协议,服务分中心主要负责本校仪器协作共用的日常管理。
  第四条 拥有入网仪器的单位为大型仪器网的会员单位,由服务中心与会员单位签订共同管理协议。会员单位职责是:
  (一)及时将本单位符合条件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入网,并纳入大型仪器网信息管理系统,面向社会开放;
  (二)为用户提供及时可靠的分析测试服务;
  (三)妥善保管对外服务的分析测试数据,遵守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为用户保守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四)不得弄虚作假套取仪器协作共用补贴;
  (五)严格执行批准的收费标准;
  (六)保持仪器设备正常运行,保证用户随时使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用户使用入网仪器设备要求。
  第五条 大型仪器入网对象:在甬企事业单位拥有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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