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对项目承担者进行指导、督促,如期进行项目鉴定(验收)及申报各级各类科学技术奖;
(六)对可能涉及侵权项目的知识产权目标进行调整或废止。
第三十五条 归口管理部门职责:
(一)按匹配项目约定支付科技经费;
(二)定期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协同责任处室和综合计划处开展项目检查与评估评审,协调项目实施;
(三)实施项目的统计,督促项目如期完成;
(四)项目完成后,督促及时进行鉴定(验收),办理科技成果登记手续,组织申报科学技术奖。
第三十六条 项目承担者的基本职责:
(一)严格履行合同或计划任务书,完成项目目标任务;
(二)真实报告项目年度完成情况和经费年度使用情况;
(三)接受项目责任处室、综合计划处和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接受并配合市科技局委托的有关评估机构所进行的中期评估或验收评估,准确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五)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六)填报有关部门科技计划统计调查表和科技成果登记表;
(七)及时进行鉴定或验收,报告项目中知识产权的管理情况和知识产权保护情况。
第三十七条 项目管理实施年度报告制度,如遇目标调整、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变更、关键技术方案的变更、与他人知识产权冲突、不可抗拒的因素等对项目执行情况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必须及时报告。
项目承担者必须在每年12月底之前提交项目实施情况报告。
第三十八条 项目执行中因人为因素致使项目难以实施或在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合同的,市科技局可以暂停拨款,直至按规定取消合同约定的拨款。
如遇不可抗拒等因素,项目承担者不能履约完成任务,造成无法进行鉴定或验收的,需提交书面报告,经归口管理部门确认,报市科技局批准,项目即行终止。
第九章 项目鉴定与验收
第三十九条 各类项目应在合同期内完成鉴定或验收。需鉴定的项目,应按《宁波市科技成果鉴定办法》(甬科计[2002]131号)执行;需验收的项目,应按《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验收办法》(甬科计[2002]150号)执行。科技部、省科技厅项目及申请省级鉴定的项目,根据相应的项目及项目鉴定(验收)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