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项目的合同文本由市科技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统一设计并在网上公布,由项目承担者依据批准的项目可行性报告填写(不得擅自修改或调整申报书、可行性报告中的项目主要承担人及项目技术、经济指标等)。经签约各方共同审核后,方可履行签订手续。
第三十条 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和项目密级;
(二)合同甲方或计划任务下达部门;
(三)合同乙方或计划任务承担者和任务责任人;
(四)立项背景与意义;
(五)主要任务、关键技术指标;
(六)验收考核指标(特别要标明获知识产权的目标、产业化目标、社会经济目标);
(七)实施方案、技术路线与年度计划进度;
(八)经费预算和用途;
(九)承担单位的保障条件与经费配套;
(十)科技成果及其知识产权的归属和管理;
(十一)涉密项目的科技保密义务;
(十二)争议解决方法。
第三十一条 对于执行结果可测的项目,合同中的研发和考核指标,必须量化;对于执行结果不可测项目,合同中的研发和考核指标必须有准确含义的定性说明。
第三十二条 对有经费资助的项目,凭项目合同及用款计划表,经责任处室审核、综合计划处备案后办理拨款手续。重大、重点项目可结转拨款。
拨款手续要求在正式文件下达后一个月内完成。
第八章 项目实施
第三十三条 市级项目(课题)实行项目推荐单位(归口管理部门)与责任处室责任制度。项目推荐单位、责任处室应对项目进行全过程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四条 责任处室和综合计划处在项目管理中的基本职责:
(一)审核项目合同主体内容与可行性报告的一致性,并按合同内容督促实施;
(二)督促项目归口管理部门、项目承担者提交年度执行报告、项目完成后的总结报告和项目经费的预、决算,并进行抽样检查;
(三)完成各类项目的年度状况分析报告,提出重点、重大项目的后续管理建议;
(四)组织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