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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综合计划处负责组织、委托有关机构对项目可行性进行评审或评估及招投标工作。
  第十八条 项目评审(评估)采取专家负责制,每个项目必须有5位以上(含5位)专家独立进行评价。
  第十九条 对申报的项目分别进行评审或评估。评价结论分为A(推荐)、B(备选)、C(落选)三类。对C类项目,专家必须阐述理由。

  第二十条 评估机构应对专家评价进行综合,被半数以上的专家评为A类的确定为推荐项目,被半数以上专家评为B类以上的项目确定为备选项目,其他项目确定为落选项目。
  第二十一条 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达到5%以上,一般企业达到3%以上;与高校、科研院所科技合作及市外引进的科技成果项目,在项目评价中适当加分。
  第二十二条 招标项目由责任处室提出,经综合计划处咨询专家意见后递交市科技局局务会议(以下简称局务会议)讨论、局长办公会议确定。

第六章 项目审核与下达

  第二十三条 对通过评审(评估)的项目,由各责任处室进行调研审核;根据项目承担者、项目负责人承担项目的能力、信誉,提出项目立项建议方案。
  归口管理部门所属的市级项目,其上年度完成率(鉴定验收)低于80%的,所属的新立项目不宜高于上年度项目的80%。
  第二十四条 对已审核项目由综合计划处统一汇总后提交局务会议讨论。
  局务会议主要审查讨论:评审(评估)意见、责任处室调研审核意见、经费配备额度。
  第二十五条 经局务会议讨论后的项目立项及资助方案,由综合计划处汇总后报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六条 对招标项目,由责任处室负责编制招标书、招标公告;综合计划处负责审核招标书、发布招标公告和组织开标、评标工作。评标后由局长办公会议审定承担者。
  第二十七条 综合计划处根据局长办公会议意见,编制项目计划,商市财政局后,以联合发文形式下达,并予以公告。

第七章 项目合同与经费补助

  第二十八条 被批准立项的项目,由市科技局与县(市)、区科技局(经发局)、相关归口管理部门及项目承担者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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