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项目负责人的技术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介绍;
(十)归口管理部门的详细审查意见。
不同类型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内容应有所侧重,可根据项目申请的需要增加相关内容。
项目申请者在提供可行性报告的同时,需递交上年度本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
第十二条 项目申请按照属地管理归口申报的原则,通过项目申请者所在地的县(市)、区科技局(经发局)、高校、科研院所(中科院宁波材料所、市农科院、兵科院宁波分院)和行业管理部门(行业办)等归口管理部门推荐申报。
第十三条 项目上网申报前,鼓励先进入中国浙江网上技术市场宁波市场网发布技术难题,寻求技术合作方。
第四章 项目受理
第十四条 项目申请由宁波市科技综合服务中心统一在网上受理。待服务中心审查合格,由归口管理部门推荐后,递交一式二份纸质申报材料。
推荐上报国家、省各类项目,按科技部、省科技厅有关要求,由市科技局另行通知受理。
第十五条 宁波市科技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对申报的项目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形式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项目申请者及合作方的资格与信誉度;
(二)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合理性。
(三)检索科技项目数据库,按有关立项的规定,剔除不宜受理的交叉、重复申报项目;对仍在承担且实施的二项有经费资助项目的前三位负责人,原则上不予受理其拟负责的新申报项目。
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15日内导入项目库,按职能分工送交给责任处室和市科技局委托的评估机构。
项目受理情况在30天内反馈给归口管理部门,归口管理部门在5天内反馈给项目申请者。
第十六条 根据市科技局项目评审批次,在每年的3、5、7、9、11月公示所受理项目情况。
第五章 项目评审(评估)
第十七条 对符合评审(评估)条件的项目的评价工作,参照科技部《
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科研计划课题评估评审暂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