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项目指南应包括年度支持的重点领域及方向、项目申报的具体要求和有关事项(申报对象、申报程序、申报日期、申报要求等情况说明)。
第七条 对已明确项目目标和任务并符合招投标条件的,应结合本市实际情况,依据科技部《
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招投标,并在指南中明确。招标通知另行发布。
第三章 项目申请
第八条 项目的申请者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该计划对申请者的主体资格方面要求;
(二)在相关研究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或技术优势;
(三)具有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
(四)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发经历和研发积累;
(五)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协调能力和必要的自筹资金。
第九条 申请项目应符合当年度项目申报指南要求。对立项有特殊要求的,以项目申报通知书为准。
第十条 项目申请者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表(通过网上填写申报的,自动生成);
(二)项目可行性报告;
(三)项目可行性报告的附件(与项目可行性报告内容有关的证明材料,如查新报告或专利检索报告、专家评议意见、相关单位的项目推荐意见、特殊行业许可证明等,农业科技成果推广、新技术、新品种引进、科技扶贫等农业项目可根据需要查新);
(四)与高校、科研院所等合作的项目需提供科技合作协议;
(五)相关资格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项目可行性报告的内容一般应包括:
(一)立项的背景和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开发现状和发展趋势(包括知识产权状况);
(三)拟承担单位的技术优势和条件;
(四)项目目标、研发内容和关键技术;
(五)技术路线方案、课题分解;
(六)经费预算;
(七)年度进度和目标;
(八)预期成果(包括科研报告、论文、知识产权及社会经济效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