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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发布日期:2007年5月9日 实施日期:2007年5月1日)废止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甬科计[2004]187号)


各县(市)、区科技局(经发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科技计划项目实施成功率,保证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的公开、公平、公正和管理的科学化,根据科技部《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1月20日科技部令第5号),省科技厅《浙江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浙科发计〔2002〕7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根据本市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总体安排,有市财政投入的,在市科技计划中具体实施,企事业独立法人单位承担,并在一定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活动项目。
  第三条 项目管理按照“依法管理、规范权限、明确职责、管理公开、精简高效”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有市财政投入的各类市级项目的立项、实施、鉴定(验收)和专家咨询等阶段的管理工作。科技部及省科技厅的计划项目的立项等管理工作,按科技部、省科技厅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 项目指南

  第五条 每年第四季度编制下一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由市科技局各责任处室(以下简称责任处室)提出相关计划的指南内容,经市科技局综合计划处(以下简称综合计划处)综合后提交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议(以下简称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并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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