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主要用于支持科技创新环境与条件建设、高新技术研发与产业化、农业与社会发展等三大类科技计划的实施。
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开支范围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费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科技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等。具体规定按照财政部、科技部文件(财教[2006]160号)执行。
科技计划管理经费主要用于科技行政部门为管理科技计划及科技经费而支出的费用,主要包括组织项目遴选、专家评审(评估)、招标、跟踪检查、验收、绩效评价、科技统计、科技政策宣传培训等管理工作发生的费用。
第三十一条 各县(市)、区科技局、“三区一岛”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需对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支持额度按1:1比例予以配套。对经市科技局推荐并承诺配套的、列入国家级有经费支持的项目,按国家实际到位经费1:1比例予以配套,市科技局与县(市)、区科技局等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各占50%;没有经费支持的国家级项目依据项目具体情况给予一定经费补助,市级补助经费不超过10万元。
第三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明确科研、财务等部门及项目责任人在科研项目经费使用与管理中的职责与权限。
科研项目经费必须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设帐,专款专用。
第三十三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直接或委托有关中介机构对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抽查。对于终止或撤消的重大项目的结余经费,由市科技局组织财务人员对项目进行审计和清算,按有关规定处理结余经费;对于终止或撤消的其他项目的结余经费,由归口管理单位按有关规定处理结余经费。
第三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责任人和项目依托单位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理,并视情节轻重,可以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取消项目资助资格等措施。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三十五条 由市科技局批准立项、获得市级科技经费资助并签订《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的市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在完成合同规定的任务后,均应进行项目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