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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宁波市科技局关于修订<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4月3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废止

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甬科计[2007]42号、甬财政教[2007]255号 2007年5月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保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公正、公平、公开和管理科学化,提高财政科技投入的使用效益,增强区域持续创新能力,根据科技部《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浙江省科技厅《浙江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根据我市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科技计划总体安排,在一定时期内由相关单位承担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市科技局主管的各类项目的申报、立项、实施和验收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 项目管理实行合同制。由市科技局新立项的、且有财政经费支持的项目都应签订项目合同书。各责任方按合同中明确的权利和义务,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项目验收。
  第五条 项目管理实行公开制度、报告制度、回避制度、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制度。
  (一)公开制度:在执行有关科技保密规定的基础上,公开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公开发布项目指南,公开征集项目,在市科技信息网上向社会公告立项的项目;
  (二)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责任人应按规定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并根据要求按期如实上报有关材料;
  (三)回避制度:在项目管理过程中,与项目或项目责任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相关管理人员、咨询专家和科技中介机构应当回避;
  (四)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责任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义务主动接受市科技局及其委托的科技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跟踪管理。
  第六条 根据项目管理需要,市科技局可委托有条件的相关组织承担相关事务性工作。委托方和受托方须签订合同或协议,明确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七条 项目立项一般包括五个基本程序:发布指南、项目申报与受理(包括形式审查)、专家评审(评估)、项目审定和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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