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转发商务部关于加强市场监测样本企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粤经贸市场〔2007〕824号)
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贸工局):
现将《
商务部关于加强市场监测样本企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商运发〔2007〕341号)(下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经贸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对本地区市场监测样本企业的管理工作,指定专人负责数据审核工作,指导、督促监测样本企业按照报表制度及时、准确填报数据。
二、各市要按照《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有计划、有步骤地增加监测样本企业数量。若监测样本企业出现《通知》中列出要予以剔除的情况,应及时剔除,并补充相应数量和相同类型的样本企业。在新增或补充监测样本企业时,应及时向我委提交拟新增、补充的企业基本情况的书面材料,并列明拟剔除企业名称、剔除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