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项整治工作由省农业厅市场与经济信息处、政策法规处牵头组织实施,省农产品质检中心、省畜产品质检中心(省饲料兽药检察所)等单位参加。
五、专项整治的措施和要求
(一)落实属地责任。按照《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负总责,生产经营者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要求,切实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各级农业部门要认真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专项整治期间发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一定要依法从严、从重、从快处理。对工作开展好的地区要表扬,对工作开展差的地区要通报批评。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出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或因此发生恶性事件的地方,要依纪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在专项整治中失职渎职、包庇纵容制假售假活动的地方、部门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要严肃查处,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现象。
(二)加强组织领导。省农业厅成立山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加强对全省农业系统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协调和督查,建立行政主管机构牵头组织、业务单位密切配合和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各市、县农业部门要高度重视,把专项整治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在人力、财力和时间上给予充分的保证,要抽调业务骨干,组建强有力的专项整治行动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制定具体专项整治方案,建立完善制度,及时部署、迅速行动。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直接抓,做到领导到位、指挥靠前、保障有力,措施有效,确保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三)细化工作方案。根据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任务、目标及分工,种植、畜牧兽医、综合执法等主管机构和业务单位要针对系统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具体工作实施方案,分解工作任务,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目标要具体,有情况、有定性和定量指标等。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工作方案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位。要将开展农产品批发市场监测、检查使用违规农兽药和饲料添加剂、杜绝甲胺磷等5种高毒农药违规销售和使用等各项工作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具体单位和责任人。制定的各项工作目标和措施都要有部署、有检查、有考核、有验收,要列出具体工作进度时间表,有步骤、有计划地落实各项工作措施。
(四)加强协调配合。在深入开展专项检查的基础上,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各级农业部门要会同公安、工商、质检等部门,集中力量查处一批案值较大、影响面广、情节恶劣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案件,挂牌督办一批久拖未决、跨区作案、地方保护主义严重的重大案件,严惩违法犯罪分子。要确定一批重大案件进行重点突破,彻底捣毁制售假冒伪劣的窝点。特别是在高毒农药生产、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猪肉质量安全整治等方面,要相互支持、通力合作。对跨区域、跨部门的大案要案,要搞好联合执法。同时,要充分发挥有关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作用。
(五)加强业务培训和技术服务。以农药、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合理使用为重点,加强对农民的培训和技术指导服务,科学用药,使用农业投入品要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防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兽药和其他化学物质。指导农民建立农业生产档案,教育农民增强法律意识。加强对执法人员和从事农业投入品经营人员的培训和教育,规范执法行为,提高依法经营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