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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信访督查工作暂行办法

漯河市信访督查工作暂行办法
(漯信领办[2007]9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信访督查工作,提高督查工作质量和水平,推动信访工作决策部署的落实和信访群众合理诉求的解决,根据《信访条例》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访督查工作,是指对全市贯彻信访工作决策部署、开展信访工作、处理信访事项等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的行为。
  第三条 信访督查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对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信访工作决策部署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二)对市以上领导信访批示件办理情况进行督查;
  (三)对省以上要结果信访事项办理情况进行督查;
  (四)对市信访局自立交办信访事项办理情况进行督查;
  (五)对信访问题突出的单位进行督查;
  (六)对需要问责的重大信访事项进行问责督查;
  (七)对信访突出问题进行督查;
  (八)其他需要督查的事项。
  第四条 督查方式和要求
  (一)对全市信访工作的决策部署的督查,以集中督查为主,根据市委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市联席会议的要求,由市信访局、市联席办负责组织督查。
  (二)对市以上领导批示件办理的督查,由市信访局督查科负责督查。
  (三)对中央和省信访局督查处要结果信访事项的督查,由市信访局督查科负责督办和审查。对市信访局办信科、接访科、复查复核科和联席办受理的信访事项,谁受理,谁交办,谁审查。一般情况下,每季度组织一次信访事项办理集中督查;问题突出的,一月一督查。有关业务科室在交办和受理信访事项的同时,将案件交办、责任交办、受理复查复核案件的明细表报市信访局党组成员统一把握,集中研究。
  (四)对信访问题突出的县区和单位,分别由市信访局负责联系指导县区和市直单位的分管领导带队进行督查;对造成严重后果的重大信访案(事)件的问责督查,由市信访局局长亲自负责督查,经局党组研究,向市委、市政府提出追究建议。
  (五)除问责督查、调研督查和重大紧急信访事项督查外,对个案督查,原则上采取电话督办、发函督办或约谈督办的方式进行。业务科室约谈督办需要约请乡镇党政正职和县区市直副县领导同志的,必须报经局分管领导批准,约谈督办需要约请县区党政领导和市直主要负责同志的,必须由市信访局局长批准并亲自听取案情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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