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科技素质较高:加强科技培训,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重点做好农业专业技术培训和农民转移就业技能培训,提高职业农民培训比率。同时,做好务工农民岗位技能培训和农村后备劳动力培训工作。
城镇化水平较高:加强镇(乡)中心社区建设,通过技术的集成支持,发展生活功能较好的镇(乡)中心社区。
四、遴选要求
申报示范(试点)村、示范(试点)镇(乡),应当具备以下基本要求。
1.所在县(市、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科技主管部门具体协调和推动,投入和政策措施有保障。
2.示范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要达到“千村整治、百村示范”的示范村以上标准。
3.示范区必须根据本地新农村建设的实际情况,明确落实专项示范经费,提出科技项目的计划、发展目标、实施步骤和保障条件。
4.制定了示范的具体实施项目,必须有明确的技术依托单位(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有相当技术创新实力的企业和科技服务机构等),项目切实可行,管理和运行机制规范。
5.示范区的技术项目必须是针对群众实际要求,群众参与积极性高。
五、组织管理
(一)申报、评审和认定
1.市科技局从宏观层面做好示范(试点)工作的总体设计,发布年度申报通知,明确申报和管理的具体要求。
2.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申报,并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3.申报单位需填写示范(试点)实施方案(附1)、新农村建设科技示范(试点)和技术依托单位合作方案(附2)。
4.由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依据《宁波市新农村建设科技示范(试点)实施方案》提出的要求,对各申报单位提交的实施方案进行公开、公平、公正地评审,并填写审核意见。负责编制推荐报告(说明组织申报、评审情况等),连同示范(试点)村、示范(试点)镇(乡)的实施方案(附1),新农村建设科技示范(试点)和技术依托单位合作方案(附2),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市科技局。
5.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各地申报的材料进行论证,择优选定“宁波市新农村建设科技示范(试点)村”、“宁波市新农村建设科技示范(试点)镇(乡)”。
(二)实施、评估和验收
1.市科技局对示范(试点)区进行指导、动态评估和监督,并统一部署验收。
2.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地示范(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具体管理,落实配套支持经费,对示范(试点)的村、镇(乡)进行年度评价,编制年度执行情况报告,确保示范(试点)目标的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