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方案
(赣府发[1995]20号)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
《劳动法》),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劳动合同制度,根据
《劳动法》第
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劳动合同制,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通过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而建立的一种新型劳动用人制度。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对于充分发挥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二、实施范围
江西省境内的所有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均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
《劳动法》订立劳动合同。
三、实施步骤
1996年年底以前,全面建立劳动合同制度。
(一)1995年年底,宜春地区、鹰潭市、新余市、南昌市昌北开放开发区,各地(市)确定进行区域性综合配套改革的县(市),经省政府确定为公司制改组的大中型企业,全部实行劳动合同制;中央、部队驻省单位、省直各有关单位的企业和职工全部实行劳动合同制;其他地(市),应有80%以上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
(二)1996年年底以前,全省所有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都要按照
《劳动法》的规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
四、有关政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