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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企业人工成本预警预报管理办法(试行)

江西省企业人工成本预警预报管理办法(试行)
(赣劳计[1997]124号)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人工成本管理,提高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力,引导企业降低劳动消耗、提高经济效益,促进企业发展,根据《劳动法》和国家财税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各种经济类型的地方企业
  第三条 人工成本是指企业一定时期内在生产经营和提供劳务活动中因使用劳动力所发生的各项直接和间接人工费用的总和,其组成项目包括:职工工资总额、社会保险费用(其中有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职工福利费用、职工住房费用、职工教育费用、劳动保护费用、工会经费和其他人工成本等。
  (一)职工工资总额是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即国家统计局统计口径的所有工资项目。
  (二)社会保险费是指企业支付给离、退休(职)人员的离退休金或企业按规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价格补贴、医药费(包括企业支付离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费用)和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三)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冬季取暖费、计划生育补贴、职工生活困难补助(不包括用工会经费支付的部分)、集体福利事业补贴费和丧葬抚恤救济费及其他按照国家规定开支的职工福利支出。
  (四)职工住房费是企业实际支付的职工宿舍维修费、职工宿舍固定资产折旧费和职工住房补贴(包括租房费用,但不包括进入工资内的补贴)。
  (五)职工教育费是指企业为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而支付的培训费用(包括企业办的技工学校所支付的费用)。
  (六)劳动保护费是指企业购买职工实际享用的劳动保护用品、清凉饮料和保健用品等费用支出(不包括劳动保护设备的购置费、维修费以及职工个人只能在工作现场使用的特殊用品)。
  (七)工会经费是指企业实际拔付给工会使用的经费。
  第四条 职工工资总额和其他人工费用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财务制度的规定进入成本、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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