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年平均人数及实发工资总额均以企业劳动工资统计年报为准,企业上年完成的净产值或工业增加值,以财务决算报表数为准。
企业平均工资=上年实发工资总额/上年平均人数
企业劳动生产率=上年企业净产值或工业增加值/上年平均人数
(三)工资的决算及列支
1、实行“两低于”办法的企业,每年可按照“两低于”的原则,根据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的实际完成情况,自主确定进入成本的工资总额和实发工资总额。
企业提取的工资总额=当年工资总额基数*[1+当年实现税利净增长幅度x提取系数]
提取系数由企业在小于1的幅度内自定,实现税利净增长幅度参照工效挂钩公式计算。
2、劳动部门年终对企业工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企业当年提取和使用的工资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实现税利增长幅度。
(当年提取工资总额/核定工资总额基数*100%-1)<(当年实现税利(净)/核定实现税利(净)*100%-1)
实现税利应是当年新增工资进成本后的数额。
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
(当年职工平均工资/核定职工平均工资/当年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100%-1)<(当年实际劳动生产率/核定的劳动生产率*100%-1)
企业的平均工资必须是扣除居民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后的实际平均工资。
居民生活费用价格指数以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数为准。
3、企业在规定范围内提取的工资均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今后不论用何种形式发给职工的工资性收入,属于工资总额规定范围的,均应在规定工资总额中列支。
(四)企业工资总额的使用
企业要认真执行《
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要根据政府颁布的工资指导线,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工资增长,编制计划,填报《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报劳动部门审核签章。要严格执行《最低工资规定》,支付给职工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要按照《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范工资支付行为,不得故意压低、克扣和无故拖欠职工的工资。
企业在提取的工资总额内 ,可以建立本企业职工的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主要包括:在实现岗位劳动评价的基础上,自主确定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或其他适合本企业特点的工资制度以及具体分配形式;按照本省最低工资或起点工资的调整方案,适时调整本企业的工资标准;在建立严格的考试考核制度的基础上,自主制定本企业的职工晋级增薪,降级减薪办法。企业每年的档案工资晋级,可参照实行工效挂钩企业的规定办理。
企业每年应从新增效益工资中提取不少于10%的工资额作为储备金,工资储备金达到本企业一年的工资总额时,可以少提或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