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改制企业工资总额管理的意见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改制企业工资总额管理的意见
(赣劳计[1998]12号)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建立与企业改革相适应的,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市场机制决定、企业自主分配、政府监督调控的新型工资分配体制,根据劳动部《印发〈关于“九五”时期企业工资工作的主要目标和政策措施〉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加强我省改制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改制企业工资总额决定办法
  按照企业改革的要求,区别企业的不同情况对企业工资总额采取不同的调控形式。
  对尚未实行公司制改制的国有企业,继续实行工效挂钩办法;
  国有企业中已实行公司制改造、但仍由国家控股的,目前仍采取以工效挂钩为主的调控办法;
  对改制后国家不控股的企业,实行由企业自主决定工资总额办法,国家按“两低于”原则监督检查,在企业内部建立集体协商谈判决定工资机制。
  实行工效挂钩调控办法的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企业实行“两低于”确定工资总额办法
  (一)企业实行“两低于”确定工资的基本原则
  企业自主确定工资总额必须坚持工资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依据实现税利计算)增长幅度,职工实行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依据净产值或工业增加值计算)增长幅度(简称“两低于”)的原则。企业依据核定的工资总额、实现税利基数,根据经济效益的增长情况,自主确定、提取和使用工资总额。
  凡具备条件要求实行“两低于”办法确定工资总额的企业,按隶属关系,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劳动部门审批。
  (二)初始工资总额基数和经济效益在基数的核定
  企业初始工资总额基数由劳动部门核定。工资总额的范围,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规定》的口径确定,原已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以上一年度挂钩工资总额提取数为基数,加上未列入工资总额基数的其他工资性收入进行核定;未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以本企业上一年度劳动工资统计年报的实际发生数为基数,再加上应纳入工资总额的其他工资性收入核定。以后年度以上年提取的工资总额作为基数。
  企业实现税利基数,原则上按实行此办法一年度财政部门认定的实际完成数为基数,如上年财务决算数低于前三年平均数的,应参照前三年情况合理核定。以后年度以上年实际完成数作为实现税利基数。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