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直、中央驻赣单位所属企业职工工伤(亡)认定工作程序的通知
(赣劳社劳[2002]5号)
为认真执行《贯彻劳动部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和《关于省直、中央驻 省 单位所属企业职工工伤认定有关问题的复函》的规定,建立和完善工伤认定的工作程序和工 作制度,切实做好工伤认定工作,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现就工伤认定工作程序的有关问题通 知如下:
一、认定工伤的范围,应严格按照《贯彻劳动部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赣劳计[1997]23号)第
七条、第
八条规定执行。
二、省直、中央驻省单位所属企业(包括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应当自职 工 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填报《职工工伤(亡)事故情况快报 表》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三、企业应当自职工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经由主管部门 向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报告。遇有特殊情况,申请期限可以延长至三十个工作日。
确系工伤,企业不申报的,工伤职工或其亲属也可以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 之 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申请期限 可以延长至三十个工作日。
四、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企业或者工伤职工及其亲属工伤认定申请报告后,可以组织 相 关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三 十个工作日。
五、工伤认定应提交以下资料:
1、职工工伤(亡)事故情况快报表;
2、企业或工伤职工及其亲属的工伤认定申请报告;
3、指定医院或医疗机构初次治疗工伤的诊断书;